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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规 约

加入时间:07-12-10 14:45:19  点击:

(草案)

     为维护上海市嘉定区 金地格林春岸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规约。

    本《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6:00 时至次日上午 8:00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则和停车协议。

    第四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   破坏房屋外貌;

(四)   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五)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   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   损坏健身器材;

(十)   高空抛物、乱丢垃圾;

(十一)   践踏绿化、占用绿地;

(十二)   其他影响他人居住环境及安全的行为;

(十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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