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履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9名,其中主任 1名,副主任 1名,执行秘书 1名。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五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 已不是本区域业主;
(二)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 兼任所辖区域或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四)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五) 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 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 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八)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属于第(一)、(二)、(三)项情况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五)、(六)、(七)、(八)项情况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四)项情况,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辞职委员人数达到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条件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补选委员;业委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之前,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委 首页
前十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后十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