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烟草专局(以下简称市局)社区化管理相关精神,组织社区化管理工作成员,积极开展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工作,运用创新思维、务实作风、传承创新、不断突破和提升新一轮烟草专卖社区管理工作;
第二条 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市局关于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的会议精神与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县)特点,研究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推进工作;
第三条根据市局社区化管理工作推进意见,制定本区(县)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工作总体规划、作目标与实施计划;指导和督促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工作组的工作并定期听取汇报,检验实效;
第四条积极依靠“示范点”区域内街道(乡镇)政府建立健全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及时协调“示范点”区域内政府职能部门与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工作的关系,不断强化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工作的运作机制,加强对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工作小组的考核;
第五条落实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负责与“示范点”区域内街道(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协调、沟通以及信息交流,建立与完善合作机制。 加强与“示范点”区域内街道(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